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9,雄簡,1013,2021092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101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中護理之家

法定代理人 劉麗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被上訴人應於被繼承人楊金滿之遺產範圍內再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5,322,451 元,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 ,322,4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0,6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怡靜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