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9,雄簡,1177,202008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林亞真
被 告 梁大緯

上列當事人間109 年度雄簡字第1177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9 年7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8 月7 日下午4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饒志民
書 記 官 吳韻芳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0九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8 年10月3 日向其借款新臺幣(下同)15萬元,約定借款期限自108 年11月8 日起至110 年11月8 日止,以每1 個月為一期,共分24期攤還本息,如有一期未清償,即視為全部到期,被告並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作為擔保。

詎清償期屆至後,被告僅返還1 萬5,000 元欠款,尚積欠13萬5,000 元款項未清償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本票16紙、兩造通話簡訊內容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規定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吳韻芳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書 記 官 吳韻芳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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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到期日    │票據號碼│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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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9年11月29日 │5,000元   │109年12月20日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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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9年11月29日 │5,000元   │110年1月20日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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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9年11月29日 │5,000元   │110年2月20日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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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9年11月29日 │5,000元   │110年3月20日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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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9年11月29日 │5,000元   │110年4月20日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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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9年11月29日 │5,000元   │110年5月20日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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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9年11月29日 │10,000元  │110年6月20日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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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09年11月29日 │10,000元  │110年7月20日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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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109年11月29日 │10,000元  │110年8月20日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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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109年11月29日 │10,000元  │110年9月20日  │0000000 │
├──┼───────┼─────┼───────┼────┤
│ 11 │109年11月29日 │10,000元  │110年10月20日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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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109年11月29日 │10,000元  │110年11月20日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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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109年11月29日 │10,000元  │110年12月20日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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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109年11月29日 │10,000元  │111年1月20日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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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109年11月29日 │10,000元  │111年2月20日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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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109年11月29日 │10,000元  │111年3月20日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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