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雄簡字第1186號
原 告 王彗竹
被 告 歐松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元,及自民國一○九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三十,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所謂行為地,凡為一部實行行為或其一部行為結果發生之地皆屬之。
被告雖抗辯其住居所在臺南市,故本院應無管轄權,應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云云;
惟原告係居住於高雄市○○區(屬本院轄區),且原告係主張被告以其所申設臉書帳號於網站上張貼含有貶損原告名譽文字之貼文而為全國均得瀏覽,原告並於高雄市○○區住處看到被告所發表貼文,遂本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是以本件係因侵權行為涉訟,而原告所主張被告妨害名譽之貼文在原告之住所地即高雄市○○區亦可得見,則依前開說明,堪認高雄市○○區為行為結果發生地而屬侵權行為地,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被告前開關於本院無管轄權並聲請移轉管轄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之抗辯,自無足採,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兩造曾為情侶關係,嗣於民國107 年6 月間分手,詎被告於申設名稱為「王令麟」、「王科允」、「王家臻」之臉書帳號後,分別於附表編號1 至8 所示時間,發表各該編號所示內容之貼文,並於附表編號1 至7 所示貼文附上原告照片,以此方式散布指摘足以毀損原告名譽之事。
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王令麟」、「王家臻」之臉書帳號均與被告無關,附表編號1 至3 、8 所示貼文非被告發布。
又以「王科允」臉書帳號發布之附表編號4 至7 所示貼文雖為被告所為,但該帳號設定為私人帳號,僅被告朋友看得到貼文,且原告於高雄地區從事酒店工作已逾15年,貼文所附照片是原告在酒店上班而由酒店公開之社群網站所發布的公開照片,不特定人均得瀏覽,故被告所發布貼文未侵害原告名譽權等語置辯。
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
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關於原告主張被告有於臉書網站發表附表編號1 至8 所示貼文,因此侵害其名譽權而構成侵權行為部分,被告固不否認附表編號4 至7 所示貼文為其所發表,然以前詞置辯,茲就本件必要爭點分述如下: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名譽」為個人在社會上享有一般人對其品德、聲望或信譽等所加之評價,屬於個人在社會上所受之價值判斷。
因此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其評價是否貶損為斷,不包括行為對象對其內在價值感受之主觀名譽。
㈡經查:⒈關於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部分:⑴觀諸原告提出被告上傳至LINE通訊軟體記事本或相簿之照片及傳送給原告之照片或截圖內容,核與帳號名稱為「王令麟」之人上傳至臉書網頁之照片或截圖相同(本院卷第41至67頁),部分照片上所記載文字或其排版編輯方式亦完全一致(本院卷第65、67頁),且使用「王令麟」臉書帳號之人所發表貼文亦多次陳明原告之職業身分為酒店員工(本院卷第51、57、63、67頁),此發文習慣與被告自承有發表之附表編號4 至7 所示貼文顯示其多次強調原告為酒店員工相同,堪認原告主張名稱為「王令麟」之臉書帳號為被告所申設,且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貼文為被告所發表等節,洵屬有據。
⑵又被告於附表編號1 、2 ⑴所示貼文分別提及「2016剛生完,就在酒店客人還是前男友視訊,當他老公的人,不知道是要怎樣想法」、「天天醉,晚上去哪邊睡都不知道」等語,並於文末標記原告姓名及上傳原告照片,且該等貼文均為對所有人公開發表之文章(蓋因貼文時間旁所顯示圖樣為地球,表示屬於對所有人公開之貼文)等節,有原告提出此部分貼文截圖附卷可參(本院卷第19、21頁),是此節堪以認定。
另被告所發表前開貼文均標記出原告姓名及附上原告照片而得認定其貼文內容所指摘者為原告,則審酌前開言詞在社會通念上,乃影射原告私德有虧,客觀上足以貶損原告社會上之人格評價,而被告亦未辯稱或提出事證證明其有陳述前開言詞之正當理由或阻卻違法事由,足認被告發表附表編號1 、2 ⑴所示貼文之行為,確屬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權之侵權行為無誤。
⑶至附表編號2 ⑵、3 所示貼文(本院卷第21、23頁),雖指稱原告為在酒店工作之員工,然原告確曾在酒店工作之事實,經原告自承在卷(本院卷第111 頁),則衡以職業不分高下,且在酒店擔任員工或陪侍亦非不正當之行業,縱被告發表此部分貼文使不特定人知悉原告曾在酒店任職,客觀上亦不足以貶損原告在社會上之人格評價,是原告主張被告此部分貼文亦構成侵害其名譽之侵權行為,尚無足採。
⒉關於附表編號4 至7 所示部分:附表編號5 至7 所示貼文(本院卷第25至29頁),雖指稱原告為在酒店工作之員工,然如前所述,被告此部分向他人揭示原告以往職業身分之行為,客觀上不足以貶損原告在社會上之人格評價,是被告發表附表編號5 至7 所示貼文之行為,難認屬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權之行為。
另附表編號4 所示貼文雖指稱原告與其他男子有親密舉動,然同時附上原告與男性互動之照片(本院卷第27頁),是被告此部分貼文乃依照片內容就原告人際關係往來方式為描述,未含有貶損原告人格之意涵,其貼文內容客觀上亦不會使觀聞之人對原告產生負面評價,是原告主張被告此則貼文侵害其名譽權,亦無足採。
⒊關於附表編號8 所示部分:⑴查被告上傳至「王令麟」、「王科允」臉書頁面、LINE通訊軟體記事本與相簿及傳送給原告之照片,核與帳號名稱為「王家榛」之人上傳至臉書網頁之照片相同(本院卷第39、41、43、47、49、69、71、73頁),且使用「王家榛」臉書帳號之人所發布附表編號8 ⑴所示貼文指摘他人「封鎖」行為一事(本院卷第77頁),亦與兩造分手衍生感情糾紛後,原告封鎖被告LINE帳號且被告曾就遭封鎖一事對原告表達不滿之客觀情狀相符,此有兩造LINE對話紀錄截圖存卷為證(本院卷第17、69頁),足認原告主張名稱為「王家榛」之臉書帳號為被告所申設,且附表編號8 所示貼文為被告所發表一情,堪信為真。
⑵又被告以大頭貼顯圖為原告照片之「王家榛」臉書帳號發表附表編號8 ⑵所示貼文稱:「賤貨=王彗竹」等詞,且該貼文為對所有人公開發表之文章一節,有該貼文截圖存卷足考(本院卷第77頁),則審酌「賤貨」一詞,在社會通念及口語意義上,已含有輕侮、鄙視原告之意,客觀上足以貶損原告社會上之人格評價,足徵被告發表附表編號8 ⑵所示貼文之行為,乃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權之侵權行為。
⑶至附表編號8 ⑴所示貼文,雖指摘對他人進行「封鎖」行為之人為廢物、爛貨,然因此貼文未指明所指摘對象為何人,瀏覽該貼文之人無從將此貼文所指摘對象與原告產生連結,故縱使被告主觀上發表此貼文係在指摘原告,該貼文內容客觀上亦不足以貶損原告在社會上之評價,自無侵害原告名譽權之處。
㈢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
查被告發表附表編號1 、2 ⑴、8 ⑵所示貼文之行為,業已侵害原告名譽權,已如前述,是被告前述侵權行為確實造成原告精神上受有相當之痛苦,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即有理由。
又原告國中畢業,目前在水產公司擔任會計;
被告則碩士畢業,擔任公司負責人等節,分經兩造陳明在卷(本院卷第112 頁)。
本院審酌兩造之教育程度、經濟狀況及財產所得情形(詳見本院證物袋內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暨被告為本件侵權行為之態樣等節,認原告請求非財產上損害即精神慰撫金於6 萬元之範圍內為適當,逾此部分則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6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 年5 月26日(本院卷第87頁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部分,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又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關於原告勝訴部分,經核尚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併准許之。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明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李佩穎
附表:
┌──┬────────┬─────┬──────────────────────┐
│編號│(網站顯示) │發表方式 │發表之文字內容 │
│ │貼文發表時間 │ │ │
├──┼────────┼─────┼──────────────────────┤
│1 │107 年7 月30日 │以臉書帳號│2016剛生完 │
│ │ │「王○○」│就在酒店客人還是前男友視訊 │
│ │ │發表貼文 │當他老公的人,不知道是要怎樣想法? │
│ │ │ │不知道這位厲害的酒店組,現在在那家酒店上班?│
│ │ │ │有朋友 │
│ │ │ │知道的,他在哪邊上班。通知一下! │
│ │ │ │包全場,彭場拍照!讚! │
│ │ │ │#王家臻 │
│ │ │ │#王彗竹 │
├──┼────────┼─────┼──────────────────────┤
│2 │107 年8 月1 日 │以臉書帳號│⑴ │
│ │ │「王○○」│酒店上班,真的好開心! │
│ │ │發表貼文 │天天醉, │
│ │ │ │晚上去哪邊睡都不知道! │
│ │ │ │#王家臻 │
│ │ │ │#王彗竹 │
│ │ │ ├──────────────────────┤
│ │ │ │⑵ │
│ │ │ │尋人~如有看到相片中的酒店妞~ │
│ │ │ │請告知在哪裡上班! │
│ │ │ │必有重賞! │
│ │ │ │厚搭啦~~ │
│ │ │ │晚安 │
│ │ │ │#王家臻 │
│ │ │ │#王彗竹 │
├──┼────────┼─────┼──────────────────────┤
│3 │107 年8 月2 日 │以臉書帳號│繼續尋人之旅! │
│ │ │「王○○」│(看在那家酒店上班) │
│ │ │發表貼文 │#王家臻 │
│ │ │ │#王彗竹 │
├──┼────────┼─────┼──────────────────────┤
│4 │105 年4 月5 日下│以臉書帳號│科允媽~與其他男人的親密舉動合照。 │
│ │午12時 │「王○○」│ │
│ │ │發表貼文 │ │
├──┼────────┼─────┼──────────────────────┤
│5 │105 年4 月13日下│以臉書帳號│科允媽~與閨密的酒店合照 │
│ │午12時 │「王○○」│ │
│ │ │發表貼文 │ │
├──┼────────┼─────┼──────────────────────┤
│6 │105 年4 月25日下│以臉書帳號│科允媽~酒店工作獨照 │
│ │午12時 │「王○○」│ │
│ │ │發表貼文 │ │
├──┼────────┼─────┼──────────────────────┤
│7 │107 年8 月21日下│以臉書帳號│金磚酒店紅牌! │
│ │午11時49分 │「王○○」│#王家臻 │
│ │ │發表貼文 │#王彗竹 │
├──┼────────┼─────┼──────────────────────┤
│8 │107 年9 月12日 │以臉書帳號│⑴ │
│ │ │「王○○」│其實廢物爛貨 │
│ │ │發表貼文 │有一個特點 │
│ │ │ │就喜歡「封鎖」 │
│ │ │ │為什麼呢?理不正嗎! │
│ │ │ ├──────────────────────┤
│ │ │ │⑵ │
│ │ │ │賤貨=王彗竹 │
│ │ │ │有意見的,請留言!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