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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119號
上 訴 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世彬
被上訴人 曾麗珠
訴訟代理人 周雨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麗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4 月17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5,622 元,應徵4,9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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