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9,雄簡,123,20200820,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123號
上 訴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陳瑞斌
被 上訴人 楊士賢即楊宗翰之繼承人
即 原 告

楊嘉政即楊宗翰之繼承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7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5,4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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