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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1310號
被 告 楊國棟
即反訴原告
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黃玉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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