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1347號
參 加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鑒
參加人就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劉威麟、劉燕燕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參加訴訟,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前段參照),參加人尚未繳納,爰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參加人之訴訟參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