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9,雄簡,1428,202008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1428號
原 告 余渼縈
被 告 林育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資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亦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8 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6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各1 份在卷為憑,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張宸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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