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9,雄簡,1602,202008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1602號
原 告 王振祿


被 告 和緯建築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緯翔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之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16日裁定命其於送達時起5 日內補正,並已於同年月24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維護增修查詢結果、收費答詢表查詢等件附卷可考,是依前揭規定,其訴顯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李方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