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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178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蘇盈吉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11年7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6,7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0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詹立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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