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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184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廖朝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昱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 年8 月12日所為判決,於110 年9 月3 日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下同)22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書 記 官 王珮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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