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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190號
原 告 許祐源
被 告 王治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9 月29日下午4 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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