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9,雄簡,190,202008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190號
原 告 許祐源
被 告 王治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9 月29日下午4 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