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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238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中大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律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自強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7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7,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書 記 官 陳亭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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