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9,雄簡,285,202005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雄簡字第285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訴訟代理人 高振洋
被 告 馬寶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玖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八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玖佰玖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7 年6 月16日向訴外人甲○○即乙○○○○館(下稱乙○○○○館)申請分期付款購買美容商品及療程,而簽署分期付款契約書,約定於伊同意後,由伊支付價款予乙○○○○館,而受讓其對被告之分期價款請求權,被告則將分期款繳付予伊,並約定將前述價金分為24期,每期繳納新臺幣(下同)8,333 元(第1 期為8,341 元),被告如有違約遲延付款,所有未到期之分期價款,視為全部到期,且應給付自遲延繳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 計算之遲延利息。

詎被告嗣僅繳付6 期分期款,即未按約付款,按約即視為全部到期,計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遲延利息,為此爰依分期付款契約、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其利息。

二、被告則以:伊於購買課程而簽訂分期付款契約後,發生財務狀況,伊有請求取消契約,但是未獲同意,因此勉強繳納每期8,000 多元分期款一段時間,但伊現在財務狀況更為不佳,伊確實有誠意解決,希望原告可以採用比較寬鬆方式予伊分期清償,如財務狀況好轉,伊亦會盡快處理了結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

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分期付款簡易申請書、分期付款約定事項、交易往來明細等件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認定。

而被告雖抗辯其現在財務狀況不佳,希望原告予其以較低金額分期清償云云,然原告就此既未予同意,且被告經濟狀況縱然不佳,亦不能免於契約責任,是被告上開抗辯自非可採。

從而,原告依分期付款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其利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又被告已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酌定擔保金如主文所示。

另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550 元(即如後附訴訟費用計算式)。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 1,550元
合計 1,550元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