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436號
原 告 許婷婷
訴訟代理人 洪銘憲律師
被 告 梁錦富
被 告 百億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有正
上列二人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建程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10樓B室 宋勳庭 住台南市○○區○○○街0號20樓之1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在本件訴訟繫屬期間,追加擴張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326,235 元本息(見本院卷第101 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 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第一審裁判費2,210 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320 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擴張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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