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5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朱桂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雅雯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6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0,000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5,625 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