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9,雄簡,511,202005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511號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訴訟代理人 蘇其昌
陳紀蓉
被 告 李振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減縮訴之聲明,應行小額訴訟程序,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林雯琪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