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013號
原 告 動線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麗艶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即債務人陳招治發支付命令(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12900 號),惟上開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萬2,43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2,7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併請原告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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