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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034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送達代收人 許珀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文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彥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怡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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