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9,雄補,1063,2020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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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063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鍾寧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即債務人林柏瑞律師即鍾德光(原名: 鍾德岡)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12426 號),惟上開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2,82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1,16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併請原告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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