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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084號
原 告 鄭富華
送達代收人 楊榮發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蘇珠霞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6,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5,75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5,251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彥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怡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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