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9,雄補,1115,2020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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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115號
原 告 林慈容


被 告 詹涵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涵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 記 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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