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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司聲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賴軍平
聲 請 人 賴朋弘
聲 請 人 賴真以
相 對 人 謝南偉
上列聲請人等與相對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理由欄第一項之記載應更正為本裁定理由欄第二項之內容。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又此項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規定於非訟裁定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等三人與相對人分別共有坐落於高雄市○○區○○段00000 ○000 號土地,今聲請人等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 、2 、3 項規定將系爭土地出售,共有人之一之相對人有優先購買權,聲請人等已寄發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惟無法送達相對人,爰為此聲請公示送達等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1 、請於收受後7 日內,將公示送達公告及准予公示送達裁定全文含附件、本裁定登載於新聞紙「海外版」1 天,
並將「登報證明」送院備查。
2 、本件毋庸核發確定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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