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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司補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趙玉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棋福、李茂郎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費。
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
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分割坐落於高雄市○○區○○○段0000000 地號土地,而上開土地面積為136平方公尺,且每平方公尺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新臺幣(下同)39,300元,其中聲請人之權利範圍為10900 分之5305等情,有土地登記謄本可參,是本件調解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601,299 元(計算式:136 ×39,300×5305/10900=2,601,299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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