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0,雄司補,126,202109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司補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賴韋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宅藝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張可人等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 944,000 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20 條規定,徵收調解費用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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