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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司補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英君
相 對 人 黃任鴻
相 對 人 郭銘育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 164,431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完畢之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64,431 元,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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