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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司補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育箴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費。
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 14,000,000元(即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之不動產之實價登錄交易價格),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20 條規定,徵收調解費用5,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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