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司補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英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蕭易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 175,912 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20 條規定,徵收調解費用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