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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司補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譚惇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老福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
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
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
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分割坐落於高雄市○○區○○段○○段000 ○000地號土地( 下稱系爭土地) 及門牌號碼: 高雄市○○區○○○巷0 號之未保存登記建物( 下稱系爭建物) ,而上開土地面積合計為156 平方公尺( 計算式:65+91 =156),且每平方公尺之公告土地現值均為新臺幣(下同)34,500元,其中聲請人之權利範圍均為15分之1 ;
至於系爭建物現值99,800元,聲請人之權利範圍亦為15分之1 等情,有土地登記謄本、房屋稅籍紀錄表附卷可參,是本件調解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65,453 元(計算式:156 ×34,500×15/1+99,800×15/1=365,453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徵收調解聲請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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