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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司補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楊秀蘭、楊月卿等二人為意思表示之公示送達,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應各自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合計2,000 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之1,000 元,尚應補繳1,000 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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