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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司補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李建民
聲 請 人 林姸萱
聲 請 人 林惠雯
聲 請 人 賴岳軍
聲 請 人 賴岳星
相 對 人 李建興
上列當事人間遺產分割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但法院為統合處理事件認有必要,或當事人已就本案為陳述者,得裁定自行處理」,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繼承人間因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得由下列法院管轄:一、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
被繼承人於國內無住所者,其在國內居所地之法院。
二、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
,家事事件法第70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係聲請調解分割聲請人等及相對人對被繼承人李萬當遺產之事件,惟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之住所地在高雄市左營區,有戶籍謄本1 份在卷可稽。
揆諸前揭規定,本件分割遺產事件之起訴應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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