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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司補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范家康
相 對 人 趙連杉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高雄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所佔用面積為52.2平方公尺(惟實際占有面積仍以地政機關測量為準),依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價值新台幣(下同)495,900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95,900 元,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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