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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司補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相 對 人 林世專
相 對 人 林雅玫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迄今已積欠之債務總額為新台幣(下同)487,743 元,債務總額尚未逾相對人就遺產可得受之利益,是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應核定為487,743元,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繳納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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