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司調字第81號
聲 請 人 謝文霖
相 對 人 郭庭瑋
相 對 人 郭庭瑀
相 對 人 郭茂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起訴請求變價分割兩造共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之土地。
查聲請人起訴請求變價分割之土地係在「臺南市七股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之規定,專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