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0,雄司調,81,2021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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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司調字第81號
聲 請 人 謝文霖

相 對 人 郭庭瑋

相 對 人 郭庭瑀

相 對 人 郭茂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起訴請求變價分割兩造共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之土地。

查聲請人起訴請求變價分割之土地係在「臺南市七股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之規定,專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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