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0,雄小,1007,2021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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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小字第1007號
原 告 黃靜怡
上列原告與被告丁昭良間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依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 萬0,311 元(109 年度交附民字第56號),其中原告起訴非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之機車修車費用1 萬4,900 元、安全帽2,400 元等共計1 萬7,300 元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該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上開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又原告就本件車禍是否已領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數額為何?原告就機車有無投保商業保險?有無領取商業保險金?數額為何?原告主張之車號000-0000之機車登記車主為「黃文星」,為何原告得請求機車損害?是否可提供黃文星將該機車損害賠償債權讓與原告之相關證明資料?並請於文到5 日內具狀說明及提供相關資料過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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