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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小字第11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何馴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 年8 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書 記 官 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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