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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小字第1137號
原 告 劉逸維
被 告 邱凱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因被告具狀以110 年9 月16日上午言詞辯論期日係因法院服務人員將其帶至本院民事庭而遲誤到庭時間,而具狀聲請再開言詞辯論) ,並指定民國110 年10月14日上午9時40分在本庭( 高雄簡易庭) 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請兩造務必准時到庭。
原告併應補提出由所有權人曾麗玉出具之債權讓與證明書到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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