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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小字第1215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江雅鳳
林良一
陳國賢
被 告 林莉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9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捌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一0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被告雖以伊沒有印象申辦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下稱系爭門號)等語為辯,然被告既自承未遭人冒用申辦系爭門號(本院卷第177 頁),且亦稱系爭門號申請資料之姓名好像為其所簽署等語(本院卷第138 頁),參核系爭門號係由遠傳電信公司號碼攜出至台灣之心電信公司,是認系爭門號由被告申辦之情,堪可認定,被告所辯,不足憑採,核認原告之主張堪信屬而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史華齡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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