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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小字第15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勝文
被 上訴人 王嘉鈴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7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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