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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小字第158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偉瀚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劉冠甫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0 年8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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