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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小字第1776號
原 告 阮珮綺
訴訟代理人 阮陳美足
被 告 薛秋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9 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還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因此指定110年9月30日上午12時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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