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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小字第1817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送達代收人 張子玹
訴訟代理人 陳文福
被 告 鄭西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9 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逾期繳款手續費新臺幣壹佰捌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萬參仟陸佰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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