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0,雄小,2015,2021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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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小字第2015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陳麗智
被 告 趙若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戶籍已於民國110 年7 月26日遷入臺南市安南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被告日常生活作息地點應為臺南市上開地區,是於發生紛爭須訴訟時,自以在該處應訴最稱便利,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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