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0,雄小,2157,202109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小字第2157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徐良一
被 告 吳速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陳報被告之居所地址:高雄市○○區○○路00號5樓,經本院寄送調解通知書,因被告已遷址而遭退件,經查,被告戶籍地係在屏東縣○○鄉○○路000 ○0 號,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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