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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小字第2161號
原 告 前鋒西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周逸芬
被 告 王建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0年十月二十日上午十時30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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