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0,雄小,2338,2021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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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小字第2338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林靜如
被 告 游淑惠律師即郭盈宏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9,811元及利息,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0 年7 月16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不足額之第一審裁判費500 元,該裁定業於110 年7 月19日送達,惟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案件繳費查詢單、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為憑,原告起訴顯不合法,揆諸前引規定,原告起訴為不合法,應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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