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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小字第2425號
原 告 涂能淦
被 告 郡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承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訂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訂金,係基於買賣之債權契約為請求,非買賣標的物之物權,與買賣之不動產位於何處無關,故應以被告設址定管轄。
而被告址設於高雄市楠梓區,依上開法條意旨,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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