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小字第2773號
上 訴 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卓定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君義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7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李月君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