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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小字第30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宜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 年1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00元,應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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