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小字第3283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廖瑞安
呂宜桓
被 告 林淑椒即陳健馨之限定繼承人
陳鵬仁即陳健馨之限定繼承人
陳雅惠即陳健馨之限定繼承人
陳碧瑤即陳健馨之限定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1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健馨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捌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健馨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語杰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